單價: | 面議 |
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北京大興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6 05:31 |
最后更新: | 2023-11-26 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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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網信辦發(fā)布了《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guī)定》,規(guī)定中提出了:“針對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體,都需要提供一份《安全評估報告》。
根據各大應用市場的通知,未按要求提供報告的平臺,一旦抽查發(fā)現沒有《安全評估報告》,產品會被標為“具有風險隱患”,可能還會面臨下架整改。
安全評估的對象是誰?1、開辦論壇、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訊群組、公眾賬號、短視頻、網絡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務或者附設相應功能;
2、開辦提供公眾輿論表達渠道或者具有發(fā)動社會公眾從事特定活動能力的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
會針對哪些內容展開評估?1.確定與所提供服務相適應的安全管理負責人、信息審核人員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機構的情況;
2.用戶真實身份核驗以及注冊信息留存措施;
3.對用戶的賬號、操作時間、操作類型、網絡源地址和目標地址、網絡源端口、客戶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戶發(fā)布信息記錄的留存措施;
4.對用戶賬號和通訊群組名稱、昵稱、簡介、備注、標識,信息發(fā)布、轉發(fā)、評論和通訊群組等服務功能中違法有害信息的防范處置和有關記錄保存措施;
5.個人信息保護以及防范違法有害信息傳播擴散、社會動員功能失控風險的技術措施;
6.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的情況;
7.建立為網信部門依法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監(jiān)督管理職責提供技術、數據支持和協(xié)助的工作機制的情況;
8.建立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查處違法犯罪提供技術、數據支持和協(xié)助的工作機制的情況。
9.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功能、服務范圍、軟硬件設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況和相關證照獲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