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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20 06:15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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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guī)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經過審查發(fā)現(xiàn)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