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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福建 廈門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21 08:42 |
最后更新: | 2023-12-21 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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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標準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教育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補習輔導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和線上網絡培訓機構除外)。涉外教育培訓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基本條件
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 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 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的舉辦者;
(二) 有黨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 有合法的名稱、 規(guī)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四) 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 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 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六) 有與培訓類別、 層次及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七) 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wěn)定經費來源;
(八) 有符合房屋質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并與開辦培訓類別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
(九) 有與開辦培訓類別相對應的課程計劃及教材;
(十) 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兩個以上舉辦者聯(lián)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有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shù)額、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三、 舉辦者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者應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未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法定代表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 機構名稱
(一) 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不得有違公序良俗。 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名稱中不能使用“國際”“世界”“全球”“中華”“中國”“全國”“中央” 等字樣,未經有關權利人授權,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其他學?;蚪M織、培訓機構的名稱、馳ming商標等。新設立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大學、學院、中學、小學、幼兒園等字樣。
(二)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 名稱應符合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或 《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guī)定。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qū)劃名稱、字號(兩個以上漢字組成)、行(事)業(yè)或業(yè)務領域、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
(三)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原制定的《企業(yè)名稱禁限用規(guī)則》(工商企注字〔2017〕133號) 、 《、 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 號)等規(guī)定。
(四) 本標準實施前經審批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 其名稱可以繼續(xù)沿用。
五、 章程
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章程,章程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 機構的名稱、舉辦者、地址、法人屬性;
(二) 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guī)則;
(三) 培訓宗旨、發(fā)展定位、層次類型、規(guī)模、形式、業(yè)務范圍等;
(四) 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資金管理等;
(五) 理事會、 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及監(jiān)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決策機制、管理制度等;
(六) 黨組織負責人進入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及監(jiān)事會的程序;
(七) 法定代表人產生及變更、罷免程序;
(八) 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分工;
(九) 培訓業(yè)務的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以及教職工、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 自行終止的事由,剩余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 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 其他應記載的內容。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符合《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關于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六、 辦學投入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穩(wěn)定的辦學經費來源和資金數(shù)額。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設施等)。其中,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在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出資人不得抽逃出資,任何人不得挪用、侵占培訓機構的辦學資金及其他財產。涉及聯(lián)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家對校外培訓機構出資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七、 場地設施及安全標準
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類別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穩(wěn)定、獨立使用的固定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設施。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 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xié)議),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用于辦學的場所還應符合下列條件要求:
(一) 面積要求
校外培訓機構其法人注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zhu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zhu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zhu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zhu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學員的校外培訓機構,其宿舍場所應滿足其培訓類別、規(guī)模及不同年齡段學員對住宿條件的需求。
(二) 設施設備要求
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guī)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三) 安全要求
校外培訓機構場所應符合建zhu、 消防、 安全、 衛(wèi)生、 環(huán)保、抗震等安全要求, 并取得審批部門要求的證明材料, 建立 “ 人防、 物防、 技防” 三位一體的安全防范體系, 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校外培訓機構要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 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八、 組織機構
(一)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guī)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shù)不足三名的,應明確聯(lián)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二) 決策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行政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決策機構負責人應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 執(zhí)行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建立以校長(行政負責人)為主要負責人的執(zhí)行機構,校長(行政負責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四) 監(jiān)督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建立相應的監(jiān)督機構。決策機構和執(zhí)行機構成員不得兼任或擔任監(jiān)事。
九、 管理制度
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依規(guī)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項制度:
(一) 行政管理制度:應包括黨務管理、崗位管理、值班管理、安全保衛(wèi)管理、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會議管理等內容。
(二) 教學管理制度:應包括教學常規(guī)管理、教學計劃管理、教學過程管理、教學紀律要求、課程評估、教學評價等內容。
(三) 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門衛(wèi)制度、設施設備定期檢查維護、用水用電用氣等設施設備管理、衛(wèi)生管理、安全教育、 安全培訓、 安全信息報告、 安全工作檔案記錄等內容。
(四) 員工管理制度:應包括錄用信用信息查詢、資格確認、錄用管理、崗前培訓、考勤管理、服務管理、考核評價、獎懲制度等內容。
(五) 學生(學員)管理制度:應包括課堂紀律、出勤管理、作息時間安排、用餐和住宿安排、人身安全要求、衛(wèi)生管理等內容。
(六) 檔案管理制度:應包括辦學檔案、學生檔案、教師檔案、課程檔案、財務賬目檔案、檔案安全管理、檔案保管等內容。
(七) 資產管理、 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應包括資產購置保管、 財務制度、 會計制度、 培訓費全額繳存專戶管理、 費用支出管理等內容。
(八) 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應包括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程序、收費票據管理、退費標準、退費程序等內容。
(九) 場地及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應包括辦學場所維修保護、 消防通道暢通、 教學設備維護、 圖書資料管理等內容。
(十) 教師培訓及考核制度: 應包括年度教師培訓規(guī)劃 (應有法律、 安全、 師德等培訓安排)、 培訓經費安排、 培訓考核、師德教育、 師德承諾、 師德師風管理、 年度考核評價等內容。
(十一) 信息公開制度:應包括信息公開目錄、 信息公開審查、 信息更新, 以及教師執(zhí)證情況、 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理流程、 收費項目標準和退費辦法、 財務會計報告等事項的公示辦法等內容。
十、 收費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用的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和培訓事項等由其自行制定, 報所在地的區(qū)教育部門備案,列入招生簡章并向社會公示。 收費標準按補償教育成本和市場需求狀況合理確定。
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管理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 堅持自愿原則, 不得強制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
(二) 應與學員(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應當載明:機構名稱、 教學地址、 培訓目標、 培訓內容、 培訓教材、培訓時間、教學課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未完成培訓課程的退費辦法等內容,并提供具體教學計劃。
(三) 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 并在辦學區(qū)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培訓內容、 收費方式、 收費依據、 教育培訓時間、 退費辦法及價格舉報投訴等, 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不得收取未向社會公示的任何費用, 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四) 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xié)調一致, 不得一次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五) 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誘騙教育培訓對象或者其監(jiān)護人交納培訓費用。
(六) 開具由稅務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通用發(fā)票。
(七) 培訓機構所收的培訓費, 應及時全額繳存培訓機構銀行賬戶, 不得存入個人賬戶中。
(八) 其他有關收費管理辦法。
十一、 法定代表人、 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一) 法定代表人
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由理(董)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在中國境內定居, 信用狀況良好, 無犯罪記錄, 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行政負責人
校外培訓機構應聘任行政負責人,行政負責人除了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教育教學規(guī)律外,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原則上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個人信用狀況良好,無刑事犯罪記錄、無違法違規(guī)辦學記錄;具有大學??萍耙陨蠈W歷,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
(三) 主要管理人員
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 配備相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 財務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負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和 3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能力的會計人員, 且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安全監(jiān)管職責, 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 師資隊伍
(一) 校外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guī)模,配備結構合理、數(shù)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數(shù)不得少于教師總數(shù)的1/4,單個教學場所(含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于3人。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用的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xié)議。
(二) 從事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 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其聘用人員從事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 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三) 校外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 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十三、 培訓內容
(一) 校外培訓機構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 堅持立德樹人, 發(fā)展素質教育, 以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fā)展為落腳點, 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及培養(yǎng)目標, 不得違背教育規(guī)律和學生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 不得開展違反國家、 福建省和我市有關規(guī)定的培訓。
(二) 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自律, 科學制定與其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以及教學進度。面向普通中小學生開設的學科類培訓, 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課程標準以及福建省、 我市有關學科教學管理要求, 不得有 “ 超綱教學” “ 提前教學” “ 強化應試” 等不良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 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 化學、 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 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的區(qū)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 競賽及進行排名,不得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 培訓時間不得和當?shù)刂行W校教學時間相沖突, 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yè)。
(三) 校外培訓機構應選用與其培訓課程及培訓計劃相匹配的教材, 培訓教材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和價值取向, 并報審批部門備案, 且舉辦者必須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 合規(guī)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門檢查等作出書面承諾。涉及使用境外教材的,應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十四、 機構設立
(一) 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審批, 不得舉辦實施軍事、 警察、 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校外培訓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 再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 (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 后才能開展培訓。 未經區(qū)教育部門審批頒發(fā)辦學許可證, 任何培訓機構或公司不得以家教、 咨詢、 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yè)務。 校外培訓機構在所在區(qū)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 均須經過批準; 跨區(qū)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 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的區(qū)教育部門審批。 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二) 各區(qū)要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訂本地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準, 并就設置標準的書面文件向市教育局、 民政局、 人社局、 市場監(jiān)管局備案。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 如不符合各地新定標準的, 應當按各地新定標準進行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終止培訓活動, 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十五、 管理與監(jiān)督
(一) 區(qū)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轄區(qū)內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資產管理等行為的監(jiān)管。
(二) 區(qū)教育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校外培訓機構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的主要信息,并在線上、 線下公布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建立完善校外培訓機構年檢年報制度, 每年上半年對校外培訓機構上一年度的辦學情況進行全面評估檢查,年檢結果和年度報告及時向社會公示。
(三) 校外培訓機構在辦學過程中出現(xiàn)隱瞞實情、 弄虛作假、 違法違規(guī)辦學行為的, 教育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罰, 并追究有關人員年度法律責任。